《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適用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村委會的性質和職責
第三條 黨組織在農村中的作用和工作方式
第四條 鄉(xiāng)級政府與村委會關系
第五條 村委會的經濟職能
第六條 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第七條 民族團結
第八條 村委會的設置
第九條 村委會成員
第十條 村民小組
第十一條 村委會成員產生辦法及任期
第十二條 村民的選舉權
第十三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
第十四條 選舉村委會成員
第十五條 破壞選舉的法律后果
第十六條 罷免村委會成員
第十七條 村民會議
第十八條 村委會與村民會議
第十九條 村民會議的職權
第二十條 村規(guī)章的制定
第二十一條 村民代表
第二十二條 村務公開制
第二十三條 村委會及其成員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原則
第二十五條 村委會的機構設置
第二十六條 協(xié)助工作
第二十七條 駐村人員規(guī)范
第二十八條 保障村民自治權利
第二十九條 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生效日期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