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節(jié)錄)(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并公布施行根據1988年4月12日憲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憲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憲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憲法修正案修正)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嗣裥惺箛覚嗔Φ臋C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guī)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yè),管理社會事務。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fā)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十四條 國家通過提高勞動者的積極性和技術水平,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完善經濟管理體制和企業(yè)經營管理制度,實行各種形式的社會主義責任制,改進勞動組織,以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發(fā)展社會生產力。國家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國家合理安排積累和消費,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在發(fā)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fā)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