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和諧社會正在成為當代中國的時代主題,從糾紛解決的角度切人該論題是一個極好的視角。糾紛解決直接關系到沖突的控制、民眾權益的實現和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展示了法從靜態(tài)向動態(tài)、從書本向現實的轉化,體現了法的實現及其社會效果,是對立法和司法制度的現實檢驗。可以說,糾紛解決機制是法治的一個核心環(huán)節(jié),其合理配置對于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和諧至關重要?!端痉ā返谝痪硗瞥觥都m紛解決與社會和諧》專輯,包括主題筆談18篇,論文7篇,譯文、書評各2篇。這些文章以糾紛解決為主題,強調實證研究,較多地運用了社會學、人類學、經濟學等跨學科方法,基本定位于。法律與社會科學”作品,貫徹了《司法》之宗旨:以司法制度、糾紛解決和程序法為中心,關注中國問題,強調比較法視角,堅持理論與實踐的互動,倡導法律與人文、社會科學的交叉研究。本卷首先推出一系列主題筆談。季衛(wèi)東、常凱、付子堂、顧培東、黃文藝、李浩、劉榮軍、龍大軒、龍宗智、茅于軾、裴敏欣、齊樹潔、宋英輝、王卓棋、謝暉、徐靜村、應星、張衛(wèi)平等來自法學、經濟學、社會學、政治學等領域的知名學者,從不同角度切人糾紛解決與社會和諧的主題。立意高遠,分析深刻,富有啟發(fā)。而諸位學人觀點也有明顯不同,雖無辯論卻有交鋒。有關糾紛解決的研究往往給人一種陷于無窮的“沖突事實”而缺乏“理論”的印象,季衛(wèi)東先生關于中國式司法動態(tài)均衡機制的一個理論模型可以改變這種觀念,故將該文列于筆談的開篇(其他文章按作者漢語拼音排序)。該文與譯文一前一后,為糾紛解決與司法制度的研究提供了兩個有效并值得進一步擴展的分析框架。這也表明編者期望在提出完善糾紛解決機制的現實對策的基礎上,力圖推動糾紛解決的理論研究,正如劉榮軍教授在筆談中所倡導的那樣。構建一個通盤性的理論或模型對于駕馭廣泛的實證材料是十分重要的,它不僅有助于研究的深入,而且能實現理論向其他生活現象的推廣,因為生活現象變幻莫測,但理論卻能以最簡單的概念和框架對社會生活中廣泛的現象和疑問作出更一般性的解釋。范愉教授在糾紛解決領域的研究一直占據前沿地位。她為本卷特寫的破題性論文,在厘清和諧的內涵及求“和”的價值觀的基礎上,概括了東西方糾紛解決文化、差異及當代社會思潮演變,并系統分析法治與和諧社會的建構、和諧社會治理與糾紛解決之間的關系,最后明確指出糾紛解決與和諧社會建構中的幾個悖論。《邁向社會和諧的糾紛解決》是一項有關糾約噼決機制的系統性、綜合性、對策性研究報告。該文評述了糾紛解決的理論框架,從糾紛發(fā)生、預防及解決等角度引入一些社會和諧程度的評價指標,旨在從某些斷面展示中國的糾紛、糾紛解決及社會和諧狀況之圖景。進而,作者全面概括司法救濟、行政救濟、仲裁、調解、ADR、信訪、群體性糾紛處理等糾紛解決機制以及律師、公證等相關制度的缺陷,提出改革與完善的政策建議,以期從整體上對中國的糾紛解決機制進行重構?!洞迕裥袨?、內生規(guī)范與村莊生態(tài)》系作者有關鄉(xiāng)村糾紛解決的整體研究的一部分。實證研究表明,豫東平原與江漢平原的村莊在解決家畜侵害莊稼爭議方面的規(guī)范有很大差別,在解決家禽侵害莊稼爭議方面的規(guī)范差別不大。不同區(qū)域爭議解決的規(guī)范內生于村莊生態(tài)。具體而言,涉及家禽和家畜侵害莊稼的危害性程度、防范侵害的成本及農民集體行動的能力。細致洞察村民行為、村莊生活與村莊生態(tài)之間的邏輯關系,可以感受到村莊生活的普遍準則和區(qū)域差異。該文討論的主題、實證材料、分析進路都會令人想起埃里克森的《無需法律的秩序》?!陡檀寮m紛解決實踐中的解紛主體》一文也關注鄉(xiāng)村的糾紛解決。基于川東北柑村的實證調查,該文從糾紛解決主體的角度切入,具體考察解紛主體對糾紛解決過程、方式與效果的權威性影響以及這種影響的形成機制,揭示農村已有權威格局及相應解紛機制的形成(因變量)受制于一定時期的經濟社會條件(自變量)等結構性因素。單位作為中國社會的一個基本結構,也承擔著社會整合、糾紛解決的功能。蘭榮杰有關單位內部糾紛解決的實證研究表明,面臨內部糾紛時,不僅單位本身有“內部消化”的動機,當事人也傾向于內部解決。而具體的糾紛解決技術,則明顯表現出“照章辦事”和“開口子”并存的二元機制。前者對常規(guī)性糾紛頗有成效,體現了糾紛解決的形式理性;后者主要針對“合理不合法”的特殊問題,以特事特辦的方式實現糾紛解決的實質理性。吳衛(wèi)軍的個案研究表明,消協解紛在運作機理上具有過程的非程序化及善于借助外部資源的鮮明特點。消費者權益爭議雙方對糾紛解決結果具有較高滿意度,但對解紛程序的滿意度存在分歧。從運行效果來看,消協對解紛職能的運用比較成功且在某種程度上富有成效,但該機制仍存在一些問題?!冻啥嫉貐^(qū)糾紛解決機制調查報告》是成都中院發(fā)起的一項大規(guī)模實證調研,可作為本書主題的一個經驗基礎。在經歷“文革”后的一度“復興”之后,人民調解制度在20世紀90年代持續(xù)衰落。2002年開始的“第二次復興”扭轉了該趨勢。何宜倫對這一改革努力考察深入。他首先探討90年代人民調解在中國城鎮(zhèn)地區(qū)衰落的原因,分析政府緣何有意加強該制度,進而關注全國范圍的改革,隨后描述城鎮(zhèn)人民調解網絡的基本單位——社區(qū)調委會,并詳述該網絡的垂直和水平擴展,最后討論人民調解新近開始具有的“法制化”性質,并對上述改革措施的重要性予以評價?!稕_突解決中的調解人、法官和行政人員》一文系糾紛解決領域的經典文獻。沖突有時通過第三方提出妥協方案或作出當事人遵守之決定的方式解決。該文分析各種情形下沖突解決的特點,指出解決沖突的可能性和對第三方選擇產生影響的因素及趨勢,進而重點探討第三方參與沖突解決的條件,最后論述調解、審判和行政處理的類型化區(qū)別。??嘶舴蚴桥餐▽W家,對斯堪的納維亞法學及法哲學的發(fā)展作出了重大貢獻。他有關法律方法的著作Rettferdighet(Universitets—Iorlaget,Oslo,Bergen,Troms,1971)影響極大,系概括挪威版本的法律現實主義的主要文獻。高見澤磨《現代中國的糾紛與法》一書,基于對中國糾紛解決實踐的深人考察,提出中國各種糾紛解決手段都呈現“說理一心服”的調解性。評論人對該書作了細致評述,并針對中日法學語境差異可能造成的理解困難予以說明,進而結合中國的本土化研究,對高見的一些論斷提出質疑。《信仰與權威》一書描述了詛咒(賭咒)、發(fā)誓在糾紛解決中的作用。該書既站在事實層面從功能論角度論證規(guī)范多樣性,又嘗試在文化層面從人性論角度追問詛咒(賭咒)、發(fā)誓的意義。從“人”的角度或文化層面對規(guī)范的探索,是“法外之理”的研究范式。規(guī)范多樣性的內在根源是人的復雜性和人性的不同。在一個多元文化和秩序下,法律雖是強勢規(guī)范,但不能取代或干預別的規(guī)范功能的發(fā)揮,對糾紛解決方式的選擇,要充分肯定法外方式的價值。評論人強調了該書的多元規(guī)范觀,并認為這對消解當下中國“法治”的宏大話語,更好地理解規(guī)范的多樣性與文明秩序的多元化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