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操作小全書》主要介紹了物權法。物權法是調整因為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法律關系的基本法律,而其中的物是指物權法律關系的客體,即物權這種權利所指向的對象,這不同于我們日常生活中所說的“物”。傳統(tǒng)的物權法理論認為物必須具有物理上的獨立性,但隨著社會的發(fā)展,物的獨立性的概念發(fā)生了很大的變化,所以只是要求物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一個物在物理上不具有獨立性但以交易觀念和法律規(guī)定作為標準也并不妨礙把其確定為獨立物,例如土地,某塊土地本身不是獨立的,但可以通過交易時的約定和登記,確定其面積和具體地點,從而使其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可以獨立地發(fā)揮效用,也就是說在物理、觀念、法律上使其具備一定的獨立性。再如,樹木、牛馬、一幢房屋、一個水杯,在一般觀念上都是獨立物,而樹上所長的樹枝、樹葉,土地上生長著的農作物,水杯的柄,因其分別屬于樹、土地、水杯的構成部分,不是獨立的物。同時應當注意,例如門窗,在沒有裝入房屋的時候,屬于獨立的物,但當門窗被裝入房屋之后,就已經構成了房屋的一個部分,從而不是一個獨立的物,這些要從一般的生活經驗和觀念上來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