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地位]
第二條 [婚姻制度與原則]
第三條 [婚姻法禁止的行為]
第四條 [家庭關系]
第二章 結婚
第五條 [結婚自愿]
第六條 [法定婚齡]
第七條 [禁止結婚]
第八條 [結婚登記]
第九條 [互為家庭成員]
第十條 [婚姻無效]
第十一條 [可撤銷婚姻]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 [夫妻平等]
第十四條 [夫妻姓名權]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的自由]
第十六條 [計劃生育義務)
第十七條 [夫妻共同所有財產]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
第二十條 [夫妻扶養(yǎng)義務]
第二十一條 [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
第二十二條 [子女的姓氏]
第二十三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教育]
第二十四條 [遺產繼承]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
第二十六條 [收養(yǎng)關系]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
第二十八條 [(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之間的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
第二十九條 [兄姐與弟妹之間的扶養(yǎng)義務]
第三十條 [尊重父母婚姻]
第四章 離婚
第三十一條 [雙方自愿離婚的程序]
第三十二條 [一方要求離婚的途徑、程序以及準予離婚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 [現(xiàn)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
第三十四條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 [復婚]
第三十六條 [離婚后的父母子女關系處理]
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負擔]
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父母的探望權]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的夫妻共同債務]
第四十二條 [適當幫助]
第五章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的救助措施]
第四十四條 [遺棄家庭成員的救助措施]
第四十五條 [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遺棄構成犯罪的處理]
第四十六條 [無過錯方離婚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偽造債務的處理]
第四十八條 [強制執(zhí)行與協(xié)助執(zhí)行]
第四十九條 [其他法律準用規(guī)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變通規(guī)定]
第五十一條 [施行日期]
配套法規(gu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