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軍,1964年10月生,山東人。民商法博士、博士后,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主要著作有:《合同法原理》、《破產法律制度》、《破產重整制度研究》、《票據法理論與實務》、《商法》等。主要學術文章有:《我國法上真的不存在物權行為嗎?》、《契約效力的根源及其正當化說明理論》、《我國合同法是否需要獨立的預期違約制度》、《破產、和解與重整制度比較研究》、《論破產原因》、《破產犯罪的比較研究》、《論破產程序中的取回權》、《論破產法上的免責制度》、《重申破產法的私法精神》、《私法中的人文主義及其衰落》、《論商法的傳統(tǒng)與理性基礎》、《從契約自由的基礎看其在現代合同法上的地位》、《論和解與重整的差異與價值考量》、《私法中的人文主義及其衰落》、《從契約自由的基礎看其在現代合同法上的地位》、《合同法上的錯誤及其法律救濟》、《論權利能力的本質》等。李永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破產法起草小組成員;1995年獲得國家博士后優(yōu)秀研究獎;1995年獲得國家教委對優(yōu)秀回國留學生科研啟動資助;1995年:獲得政法大學曾憲梓教學獎;1998年獲得霍英東科研基金資助;1997年到1998年連續(xù)被評為中國政法大學優(yōu)秀教師;2000年6月被中國政法大學評為曾憲梓教學獎一等獎;2001年被列入北京“百人工程”培養(yǎng)人選;2002年被中國政法大學本科生評為“最受學生歡迎的教師”;2002年被中國政法大學評為“杰出青年教師”并獲得“杰出青年教師基金”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