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律社會與管理(第4卷)》編著者徐祥民。研究者所闡述的“海洋強國戰(zhàn)略”大致可以概括為以下三種表述:第一,建設政策一海洋強國目標;第二,海洋(建設政策)一強大國家(目標);第三,建設政策一海洋強大的國家一強大國家(目標)。顯然,“建設海洋強國”不能被理解為第二種和第三種表述。也就是說,所謂海洋強國對于國家來說最多只是目標,而不是實現國家基本目標——強大國家的路徑,從而也就不可能是以實現富強為基本目標的當今中國的國家基本戰(zhàn)略。其次,“建設海洋強國”的口號不必然包含戰(zhàn)略安排的含義。建設海洋強國與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睦鄰友好的國家關系、“發(fā)展體育運動,增強人民體質”等一樣,都不必然地成為國家戰(zhàn)略。戰(zhàn)略并不是簡單的一句話,但它至少要有確定的目標和用以實現目標的戰(zhàn)略力量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