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法主義與能動司法:基于中國法律方法論研究視野的展開》在司法哲學上,能動司法和克制司法乃是司法權運行的兩級,是以司法權運行當中自由裁量的程度為主要標準對司法姿態(tài)的類型化描述。在我國,能動司法主要是針對糾紛社會形態(tài)中“社會對公正司法訴求的不斷劇增與現有司法資源相對有限甚至是緊張”之困境而展開的,能動司法的核心價值在于通過不斷地挖掘司法資源和提升司法能力來解決社會糾紛。其中,司法能力的提升就依賴于法院和法官對法律權威的嚴格遵守、現代司法技術及相關法律方法的嫻熟運用等。正因為如此,能動司法在中國的展開從來就不是西方語境中的司法能動主義。不僅如此,伴隨著司法宏觀背景的時代變遷,能動司法在中國的展開需要認真地對待諸如司法技術、司法權威、司法公信力、守法主義司法理念和中國司法的理想構建等諸多一般性司法實踐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