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懷栻,我國當代著ming法學家。1919年8月15日,生于湖北省棗陽縣。1942年,畢業(yè)于中央政治大學法律系;1943年5月,任重慶地方法院學習推事(見習法官);1944年,參加高等文官考試以及復試均取得第yi名的成績,被任命為重慶地方法院推事(法官)。1945年,日本投降后,出任臺灣高等法院推事,奉命參與接收臺灣省高等法院以及臺中、臺南、高雄等地方法院。為平反日本侵略者非法關押的大批抗日愛國志士,簽發(fā)了第yi個宣告愛國志士無罪的判決,該判決書也是中國收復臺灣后司法機關在臺灣的第yi份判決書。1947年,出任上海地方法院推事;1948年,任國立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1951年至1958年,在中央政法干部學校哲學教研室工作。1957年,因提出“我國應盡速制定民刑法律,以免法院無法可依,出現錯案,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等完全正確的觀點,被錯劃為“右派”,于1958年受到開除公職、勞動教養(yǎng)的處分。1966年,被送到新疆勞動改造;1979年,“右派”得到糾正并回到北京,恢復公職。1979年,到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民法研究室工作,先后任副研究員、研究員,兼任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教授。1989年退休;2002年,被評為法學所終身研究員、終身教授。2003年5月3日,因病醫(yī)治無效在北京逝世,享年84歲。 主要著作有:《票據法概論(增訂版)》、《臺灣經濟法》、《現代中國合同法》(收入《國際比較法百科全書》第7卷)、《外國民商法精要(第三版)》、《大陸國家民法典研究》、《謝懷栻法學文選》、《民法總則講要》、《合同法原理》(合著)、《勞動法簡論》(合著)、《經濟法要義》(合著)、《工業(yè)經濟法》(主編)等;主要譯作有:《蘇聯民法對社會主義財產的保護》、《蘇聯民法》、《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德國民法通論》(上、下冊)等。 程嘯,江西都昌縣人,1976年生;法學博士,洪堡學者,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黨委副書記;兼任北京市法學會不動產法研究會常務副會長、中國婚姻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民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證券法學研究會理事、國土資源部不動產登記工作專家委員會委員、北京市法學會理事、北京市懷柔區(qū)人民法院副院長(掛職)、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2008年5月至2009年9月,獲德國洪堡基金會“聯邦德國總理獎學金”,在奧斯納布呂克大學歐洲法研究所進行學術研究。2012年6月至9月,獲德國洪堡基金會的資助,在柏林自由大學法學院進行學術研究。 先后出版獨著作品:《中國抵押權制度的理論與實踐》(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物權法??擔保物權》(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保證合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侵權行為法總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不動產登記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侵權責任法教程(第二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民法原理與規(guī)范解釋》(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侵權責任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擔保物權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7年版)。其中,《不動產登記法研究》先后榮獲第十三屆“北京市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獎”著作類二等獎、第三屆“中國法學優(yōu)秀成果獎”專著類二等獎;《侵權行為法總論》先后榮獲中國民法學研究會第四屆“佟柔民商法發(fā)展基金青年優(yōu)秀研究成果獎”、清華大學優(yōu)秀教材二等獎;《侵權責任法(第二版)》榮獲第四屆董必武青年法學成果獎提名獎;《侵權責任法教程(第二版)》榮獲清華大學優(yōu)秀教材二等獎。 合著作品包括:《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理解與適用》(與尹飛、常鵬翱合著,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民法學(第四版)》(與王利明、楊立新、王軼合著,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民法總論(第二版)》(與崔建遠等合著,清華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物權法》(與崔建遠等合著,清華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中國物權法教程》(與王利明、尹飛合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其中,《民法學(第二版)》榮獲2008年度教育部高等教育精品教材獎。 在《法學研究》等核心期刊上發(fā)表學術論文四十余篇。在《人民法院報》、《檢察日報》、《中國國土資源報》等報刊雜志上發(fā)表文章數十篇。 受謝懷栻先生生前之委托和謝懷栻先生親屬的信任,先后負責了謝懷栻先生《外國民商法精要》、《票據法概論》增訂版、增訂二版的增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