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幾乎所有研究清代地方政府的學術著作,皆漫畫式地將衙門吏役普遍描述為貪腐成性、一心只為追求自身私利之輩,認為這些“為官之爪牙”的小人物在侵蝕著帝國統(tǒng)治的根基。本書利用清代巴縣檔案中的豐富素材,向我們展示了與上述刻板形象大為不同的另一幅歷史圖景。清代巴縣衙門的差役和書吏們,自己創(chuàng)制出了并奉行著一些非常精細的慣例、規(guī)矩與程序,以用來將諸如招募吏役新人、內部晉升和分派承辦各種有利可圖的任務等事項加以規(guī)范化和標準化,同時通過對某些吏役濫用權力的極端個案進行內部懲戒的方式,來避免因此招致長官的追究。這些被吏役們稱為“房規(guī)”“班規(guī)”的慣例、規(guī)矩與程序,往往也為巴縣知縣們所實際認可。后者在解決吏役們內部發(fā)生的爭端時,常常會對這些慣例、規(guī)則與程序加以實際維護。但是,這些事實上發(fā)揮著行政法律制度之功用的慣例、規(guī)則與程序,卻不被清代的正式法律所承認,其中一些做法甚至歷來被朝廷視為非法并下令禁止(例如陋規(guī)的收?。?。不過即便如此,上述這些慣例、規(guī)矩與程序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實際上在彌補著由于缺乏正式規(guī)則所造成的空隙。因此,吏役們憑借自身對于辦理縣衙公務而言的那種不可或缺性以及此類行為的慣例化特點,獲得了一種“非正式的合法性”(informal legitimacy)。本書超越那些將衙門吏役簡單視為反面人物的刻板印象描述,從而更為全面深刻地理解這些人物在清代縣衙當中所實際扮演的角色,并思考其活動是如何可能影響到清代的國家與地方社會之關系。它不僅在瞿同祖等前輩們所做的先行研究之基礎上做出了創(chuàng)新性的學術推進,而且揭示了迥異于馬克斯·韋伯所描畫的現(xiàn)代西方理性化官僚行政的另一種行政行為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