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以大衛(wèi)-高蒂耶(David Gauthier)和托馬斯-斯坎倫(Thomas Scanlon)的道德契約論為考察對象。當代契約論作為道德論證工具被引入倫理學之中,但鮮有對契約論道德論證效力的全面考察。這兩種理論試圖從不同角度來論證道德在個體行動和生活中的重要意義。高蒂耶的論證集中體現了道德對利益提升的作用,斯坎倫的道德論證則體現了對共同生活的重要影響。這種不同分析視角,本書將之歸為持有的不同行動理由導致的。高蒂耶和斯坎倫訴諸不同的方式來應對非道德主義者的挑戰(zhàn),前者繼承了經典契約論應對“愚人”問題時所采用的方式,即懲罰的方式。斯坎倫則認為懲罰的方式是無效的,他轉而采用道德評價的方式以實現個體對道德理由的正確認識。